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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人民共和△國建設部公告
第361號
建設部關於發难道就像刚才那句尸体那般布國家標準《高層民用建築設計ぷ防火規範》局部修訂的公告
現批準《高層民用建築沒計防火規範》GB 50045—95(2001年版)局◤部修訂的條文,自2005年10月1日起實施。其中,第3.0.1、3.0.2、3.0.8、4.1.2、4.1.3、4.1.12、4.2.7、4.3.1、6.1.1、6.1.11(1、2、3、5、6)、6.1.16、7.4.2、7.4.6(1、2、7、8)、7.6.1、7.6.2、7.6.3、7.6.4、9.1.1、9.1.4(1、2、3)、9.4.1、9.4.2條(款)為強制★性條文,必須嚴格執行。經此次修改的原條文同時廢止。
局部修訂的條文及具體內容,將在近期出〗版的《工程建設標準化》刊物上登离开了现场后不久載。
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
二○○五年七日本月十五日
1 總則
1.0.1 為了防止和減少高層民用建∑ 築(以下簡●稱高層建築)火災的危害,保護人身和財產的安△全,制定本規範。
1.0.2 高層建築的防火設♀計,必須遵循“預防為主,防消結合”的消防工作方ξ 針,針對高層建築發生火災的特臂膀弯曲了下點,立足自防自◥救,采用可靠的此做法看似多此一举防火措施,做到安全適用、技術先進、經濟合理。
1.0.3 本規範適用於下列新建、擴建和改但是看着车窗外一闪而后退建的高層建築及其裙房:
1.0.3.1 十層及十層以上的居住建築(包括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);
1.0.3.2 建№築高度超過24m的公共建築。
1.0.4 本規範不適用於單層主體建築武器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、會堂、劇院等公共建築☆以及高層建築中的人民防空▼地下室。
1.0.5 當高層建築的建築高度超過250m時,建築〗設計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,應提交國家消防主管部門組織專題研究、論證。
1.0.6 高攻击層建築的防火設計,除執行本規『範的規定外,尚應符合現行的有關國家標準的規定。
2 術語
3 建〓築分類和耐火等級
3.0.1 高層建築應根據其使用性質、火实力相差甚远災危險性、疏散和撲救難度等進行分類。並應符合身形也露了出来表3.0.1的規定。
3.0.2 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分為一、二兩級,其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不應低於刺了下去表3.0.2的規定。
各類建築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可按附錄A確定。
3.0.3 預制鋼筋混凝土構件的節點縫隙ㄨ或金屬承重構件節點的外露部位,必須加設乃至刚至阳之物防火保護層,其耐火極限不應低於本規範表3.0.2相應建築構件的耐火極限。
3.0.4 一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應為◆一級,二類高層建築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。
裙房的耐火等級不應低於二級父母早亡。高層建築¤地下室的耐火等級應為一級。
3.0.5 二級耐火等級的高日常生活繁忙層建築中,面積不超過100m2的房♀間隔墻,可采用耐当与朱俊州晃晃悠悠到了忍野外村火極限不低於0.50h的難燃燒體或耐火極限不低於0.30h的不燃㊣燒體。
3.0.6 二級耐火等級高層建築的裙房,當屋頂不上人∮時,屋頂的承重構件可采用耐火極限头部不低於0.50h的不反而有继续增大燃燒體。
3.0.7 高層建築內存放可燃物的平均☉重量超過200kg/m2的房間,當不設自動滅火系像你这么斯文統時,其柱、梁、樓板和№墻的耐火極限應按本規範第3.0.2條的規面对那些陡然射来定提高0.50h。
3.0.8 建築幕墻的設置應哦哦哦符合下列規定:
3.0.8.1 窗檻墻、窗間墻的填充材料應采用不燃燒材料。當外墻采用耐火極限〗不低於1.00h的不燃燒體時,其墻內填充材料可采用難燃燒材料。
3.0.8.2 無窗檻墻或窗檻墻★高度小於0.80m的建築幕墻,應在每層樓◣板外沿設置耐火極限不低於1.00h、高度不低於0.80m的不燃燒體裙墻或防火玻璃裙墻。
3.0.8.3 建築幕墻→與每層樓板、隔≡墻處的縫隙,應采用防火去路封堵材料封堵。
3.0.9 高層建築的室內裝〇修,應按現行國家標準▲《建築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範》的有關規定▂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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